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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榨菜被假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17人  作者:大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湛某2007年9月时曾在河南南阳销售涪陵某食品公司的榨菜,那个时候他结识了已另案处理的刘某。二人相识后开始合谋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的“乌江牌”榨菜。次年的5月,湛某等人租用了唐河县祁仪乡朱元村村民曲某的房子作为厂房开始生产伪劣榨菜。生产出来后,多次将这些伪劣的榨菜以每件9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覃某2281件,销售额共计205290元。覃某明知该榨菜为伪劣产品,仍在广州设点以每件9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销售额达202255元。覃某后被警方查获,从其销售点警方查获了152件尚未销售的伪劣的“乌江牌”榨菜。

2008年9月15日,被告人湛某投案自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湛某以假充真,生产伪劣“乌江牌”榨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529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覃某明知是伪劣的“乌江牌”榨菜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225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6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金。湛某的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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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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