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自2003年被告人王爱林申请注册成立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仙人掌产业为幌子,以高额返还利息为诱饵,并先后聘请被告人杨锡联、赵金超、王群、申超等人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聘请被告人何振英等人为会计,还聘请陈咏、戎艳秋等大量业务人员,开始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2005年9月,公司变更为安徽省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并租用40亩农村土地作为仙人掌生产基地,供不明真像群众参观基地。自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王爱林等人共非法集资6504。35万元,但只返还集资本金及利息计4687万余元。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王爱林、申超、何振英、马凤海、谢富林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变相传销手段,将以公司名义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化妆品、保健酒等产品进行网上传销,计得销售款1500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爱林无期徒刑;判处申超、何振英、王群、赵金超、马凤海、杨锡联、陈咏、谢富林、戎艳秋等人十九年以下,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9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数额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