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演员名义行骗1.3万
2001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公司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北京演艺信化文化交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公司招聘演艺人员的名义,先后与单某等4人签订了艺员协议书,收取单某等人演员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2002年4月至6月间,陈某称其与某电视台电视剧制作部门合作拍摄电视剧《齐鲁打拐第一案》等名目,并以北京演艺信化文化交流公司名义开始招收演员,承诺可以一年演三部戏,先后骗取郑某等人缴纳的培训费、建档费等共计7000余元。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予并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