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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居要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身居要职挪用公款

2004年8月12日,被告人原北京海博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北京和润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并用于炒股。2006年3月20日,陈某某再次将单位的人民币965830。72元兑换美元后存入其在美国花旗银行的个人帐户内。2007年3月7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个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4万余元的财产被冻结。

挪用资金怎么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挪用资金罪将陈某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二起挪用资金的事实,法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就该钱款汇入被告人陈某某处于美国的个人帐户后的使用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而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国日报》中有关于海博林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刊登的相应广告,海博林公司200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中的附件,该公司的经营工作汇报中也有关于其公司2005年的主要任务是筹划成立“常青科技发展基金”,故控方指控的该起事实尚存有合理的怀疑,据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相应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帐户内被冻结的财产,应按照其犯罪数额退赔被害单位。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将其冻结在案个人名下财产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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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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