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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敲诈勒索工地承包商,自首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85人  作者: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农民敲诈勒索工地承包商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王某1、王某2、黄某和葛某某四人向某建筑工地提供砂石,2012年6月12日,四人以工地未全部使用其提供的砂石为由,从工程承包人赵某某处威胁索取到现金8000元。6月25日,四人又来到该工地,以同样的借口从另一工程承包人吴某某处索要得到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

自首如何认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2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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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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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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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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