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学开锁技术实施盗窃
2011年3月17日至4月间,邓某通过其在网络上学习的开锁技术,伙同杨某先后在禹州市的小区中,选择被害人家中无人的上班时段进行盗窃,先后三次盗窃所得财物共计11490元。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认罪可否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