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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房屋安置补偿虚构事实,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3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骗取房屋安置补偿虚构事实

在滁州市一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被告人周某,因自己的部分自建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获得安置补偿,为了获取相关补偿,周某以用他人名义办理了假身份证等方式骗取补偿款以及安置房屋,涉案108万余元,并向相关人员行贿14万余元。

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将其诈骗所得的五套安置房屋,发还给相关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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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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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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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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