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合伙抢劫路人
2012年3月4日至4月11日间,陈某宝与哥哥陈某某共同预谋,驾驶摩托车并携带尖刀对挎包的路人实施抢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城基东路、延安路、合北路、廉景花园、汽车客运站等地作案10起。2012年4月18日,陈某宝伙同“阿大”持刀抢劫龙某的挎包,并把龙某砍成轻伤。2011年8月22日,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抢夺了杨某的挎包。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宝、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宝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