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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谋取钱财,制造、销售毒品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制造、销售毒品罪如何处罚

2005年上半年,为谋取钱财,株洲保险粉厂工人蔡某某通过网络向江苏盐城的周某某(在逃)购买制造氯胺酮(诉称K粉)的主要原料盐酸羟亚胺100克,后在其租用房内试验制造了2克K粉。2005年年底,经过协商,由蔡某某提供K粉,毒贩欧阳某某提供资金并负责销售K粉。2006年1月,蔡某某和同事曾某某共同生产K粉10余克,由蔡某某将K粉带到各个KTV歌厅与他人一起吸食。

2006年2月至4月,欧阳某某向蔡某某提供资金20余万元,由蔡某某负责购买原料和销售,曾某某负责制造。2006年至2007年7月,曾某某出资购买,由高某1等人制成毒品K粉20公斤,蔡某某则负责毒品销售。2007年7月,蔡某某被抓获后,曾某某组织贺某某、高某1、高某2等人生产K粉,并找到宾某某销售。2007年8月至12月,曾某某等人制成K粉80余公斤。

株洲市检察院遂以制造、销售毒品罪将蔡某某、曾某某、宾某某、刘某某、贺某某、高某1、高某2一起公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3月26日,株洲中院一审分别以制造、销售毒品罪判处曾某某死刑、缓期执行;判处蔡某某、宾某某无期徒刑;判处刘某某、贺某某、高某1、高某2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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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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