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能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哪些情况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审判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一 方面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的进行。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五)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
(六)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七)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认为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八)公安机关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对个别犯罪行为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公安、司法机关也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