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劫钱财灭五口人
2008年2月21日,李强以还钱为由将李某1骗至鼠马街到查尼村的公路路段,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敲击李某1头部致其死亡。后李强又到李某1家中谎称加油,趁李某1妻子钱某某不备用铁锤敲击钱某某头部,后又将李某1的三个孩子以同样方法杀害。随后,李强从李某1家中劫取现金18400元人民币后逃离。因本案中李某1一家五口人全部遇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李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某1的家属李某2等四人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抢劫怎么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走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并致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要求被告人李强赔偿因李某1三个孩子死亡后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及另外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李强赔偿因李某1、钱某某死亡后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张某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李某1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李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故指定辩护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李强属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08年8月12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等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371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