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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年就杀人盗窃,盗窃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8岁少年就杀人盗窃

2001年,14岁的被告人张某因抢劫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6年3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12天。2005年10月18日晚,18岁的被告人张某在李某某的租住处强奸了李某某,后因害怕李某某会将此事告诉其男友或报警,张某便携带一把蒙古刀再次来到李某某的屋内,李某某见到刀后尖叫起来,张某当即就将李某某残忍的杀死,后用床单、褥子将尸体包裹后抱回了自己房屋,并拿走了李某某的手机。几日后,张某借了一辆三轮车,将尸体拉到一个偏僻处后用汽油焚烧并填埋。2006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持刀强行闯入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周某家中,用尖刀、木椅等威胁周某,抢走周某10元钱及一辆新玲牌150型摩托车等物品。2005年9月,在房山区良乡某大街丁某所经营的商店内,张某乘丁某熟睡之机,盗窃了20余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余元。2005年9月,张某盗窃房山区良乡某批发市场郭某经营的手机店内5部手机,物品价值900余元。2005年11月7日、2006年7月4日,张某先后在杨某及刘某家中盗窃了1条18K金项链,1个名人牌商务通及储蓄卡等物品。

盗窃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中院认为,张某在供认自己故意杀人罪行之前,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朱先生等人的证言已掌握了张某故意杀人的罪行,不能认定其坦白。另外,张某盗窃张某银行卡的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已掌握,张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盗窃事实,属坦白同种罪行,不能认定其自首。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张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的累犯,故对其所犯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且张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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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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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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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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