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被告人程某于2012年5月19日下午,乘坐刘某的轿车时,趁独自在车中之际,盗走刘某放在车上的提包内的一张银行卡,并用此卡取款8000元后将卡放回。次日,刘某持卡取款发现卡内钱款被盗,询问程某,程某承认其取款一事,但迟迟未归还钱款,无奈刘某报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储蓄卡并取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最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