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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疑殴打敲诈情敌,敲诈殴打应如何定罪?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多疑殴打敲诈情敌

2010年五月的一天,下工后回家的侯某回到了自己与女友租住的房山区城郊的房子,进屋后侯某发现女友和贾先生正在热火的聊天,眼看不对的侯某火冒三丈,认为贾先生和女友有不正当关系,随即便盘问贾先生。贾先生不承认,侯某残忍的殴打了贾先生,致贾先生嘴唇打裂、牙齿打落两颗,轻伤。殴打了贾先生后,侯某还打电话叫来了父亲,两人威胁贾先生拿出五万元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贾先生在朋友那里借了五万元交给了侯某的父亲。得钱后的侯某父子回到了老家。2010年年底,侯某父子被抓获。

敲诈殴打应如何定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以莫须有的事实,怀恨他人,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侯父知晓相关事情后,不但不阻止侯某犯罪,还助纣为虐,帮助儿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最终,房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侯某的父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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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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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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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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