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如何处罚
在没有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武某私自开办诊所。2009年3月9日晚19时许,在给患者王某1诊治过程中,武某违反医疗常规导致王某1出现过敏反应,后经简单救治后逃离,导致王某1因过敏性休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武某承担全部责任。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武某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行医罪将武某公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王某2、王某3要求被告人武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在未取得北京市大兴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且在案件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武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大兴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王某2、王某3经济损失共计538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