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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减刑的联系,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8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假释与减刑的联系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假释与减刑有以下几点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将减刑与假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具有如下一些相同之处:

(一)二者的适用条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分析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可以发现,尽管二者在用语上不完全相同,但二者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以下几点内容: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假释的条件比减刑多了个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的条件比假释多了个立功。但事实上,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和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因此,应该说,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微小的差别,也不是本质问题,更何况二者对受刑人所提供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

(二)二者对于减少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在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比较一下二者的适用条件,即可一目了然。减刑的条件之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假释的一个条件是,有期徒刑必须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10年以上。这样一来,不论适用减刑或假释,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最低刑期是完全相同的。比如,假若受刑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论适用减刑还是假释,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都是5年。假如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则都是10年。对于一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假如经过数次减刑后,共减去4年有期徒刑,那么将提前4年释放。这与在第6年进行假释,在效果上是完全一样的。因为,犯罪人在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都是6年,提前出狱的时间都是4年。由此可见,适用减刑或假释,效果是一样的。既然如此,减刑,假释二者规定一种即可,同时规定,显然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二、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一)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三)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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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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