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以虚假身份李某涛骗网友胡某在邵阳市见面后,入住了某酒店。次日,二人退房后一起上街去玩,在胡某去某理发店洗头发之际李某将胡某包内的3000多元现金及苹果手机等物品偷走,离开了理发店。次日,李某打开手机接到了胡某打来的电话,胡某称对李某有好感如果李某愿意将手机还给自己,以后还可以做男女朋友,李某信以为真与胡某在邵阳市双桥区某医院再次见面,李某出现后便被埋伏的民警控制并抓获,李某所盗窃的共计3909元物品也被起获。经查,李某还用同样方式盗窃过另外一人现金1700元。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判决。
2012年11月14日,双清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