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罪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是指同种累犯,即因犯相同之罪而构成的累犯。这里的相同之罪,刑法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也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条件是:
(一)罪质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属于同种累犯,对前罪与后罪的罪质具有特殊要求,即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与普通累犯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所有犯罪。
(二)主观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主观条件是故意犯罪,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
(三)刑度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没有刑度上的要求,即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可以构成。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与普通累犯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前提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提条件是指前罪和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点与普通累犯相同。
(五)时间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没有前后两罪时间距离上的要求,即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前后两罪相距时间多长都构成累犯。这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与普通累犯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累犯适用缓刑吗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从发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刑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