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安之名行盗窃之实
2007年10月被告人崔某在与杨某、邓某等人(均在逃)密谋盗窃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电子有限公司财产后,崔某应聘担任保安员,并称家里有事,只能上夜班。在搞清公司财务室的位置、防盗器放置的情况及自己值班所在位置后,杨某、邓某窜至该公司盗走人民币111000元后。事后,崔某分得10200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