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利用儿童实施盗窃
1990年,新疆籍被告人托某和妻子古某在广州开了名叫“新疆阿凡提快餐馆”餐馆。从2000年开始,托某和古某以餐馆为幌子,组织成立了以托某为犯罪集团头目,旗下有由托某本人、古某和两个妻妹妹夫掌控的四个盗窃团伙。团伙从新疆将儿童拐骗到广州等内地城市,经过严酷的盗窃技巧培训和传授了被抓后脱身技巧后,被拐儿童由团伙成员带到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和江门市等地的各大市场实施盗窃,盗窃所得归团伙所有,盗窃失败会遭到恐吓和惨目忍睹的体罚。截至案发,警方从托某家中及身上搜出外币13种、现金近万元、存款60余万,用赃款购买的价值50万元的商铺两个。随后,该犯罪集团其他37名成员陆续被警方抓获归案。
新疆喀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托某、古某等38人的所作所为已构成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骗妇女和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包庇罪、窝赃罪、收购赃物罪、拐骗儿童罪,于2008年1月21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盗窃罪如何量刑
2008年3月3日至3月12日,喀什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骗妇女和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托某、古某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36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