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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贪污受贿,受贿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7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国企老总贪污受贿

被告人常某原为中铁建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中铁节能公司)、中铁咨询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间,被告人常某利用中铁咨询公司总经理,将中铁咨询公司领导上交款70.8万元人民币存入个人银行帐户,并挪用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底商房一套。2006年5月间,常某利用担任中铁节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不经招投标即将朔黄铁路黄万线站区建筑地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外打井工程等三项工程分包给洛阳市东轩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8月,常某以个人装修房屋让洛阳市东轩建筑工程公司(洛阳东轩公司)经理支付其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此后,常某又将其他四项工程分包给洛阳市东轩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12月间常某在把黄万线地源热泵空调系统部分室外工程分包给大连市开发区广义节能技术服务部后,收受其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在中铁节能公司与洛阳东轩公司万合作过程中,常某要求洛阳东轩公司返回135万元,将其中44.424428万元返回合同款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12月间中铁节能公司与沈阳中铁创业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常某要求沈阳中铁创业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40万元人民币,并将其中30万元占为己有。2007年2月间,被告人常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从洛阳东轩公司返还款项中挪用公款70.8万元人民币。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某在中铁节能公司任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常某收受崔某的人民币5万元,与其职务无关,因此,此部分指控受贿罪不成立。常某给其他领导送礼的53万元,已经部分由有关领导上交铁道部纪委,控方应该将这部分上交款项认定为常某的退缴款,从而认为控方认定尚有53万元未退赔事实错误。对此法庭认为,这部分送礼款的来源并非控方指控的常某受贿、贪污、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所得,不应认定为本案已退缴赃款。

受贿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74.4244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70.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常某身为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常某一人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常某到中铁节能公司任职,是经过中铁投资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代表中铁投资公司在中铁节能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依法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在2007年4月中铁节能公司股权全部变更为国有后,属于受国有公司聘任人员,依法也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常某关于其收受此笔钱款的原因的供述与证人崔某给予常某此笔钱款的原因的证言,供证吻合,一致证明崔某给予常某5万元的部分原因是感谢常某给其工程项目,这一点显然与被告人常某的职务有关。被告人常某向他人索贿的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在本单位纪委核实财务账目发现与有关业务公司有大量资金打入其个人帐户,怀疑其有违法违纪嫌疑,并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后,经工作,能如实说明与其有关的贪污、受贿、挪用的违法问题,属于自首,结合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受贿款上缴,将全部贪污款、挪用资金款,部分挪用公款款归还本单位,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分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2008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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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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