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抢钱后逃亡
1993年9月13日,张某伙同吴某等死人在上饶县清水乡某饭店内,要求正在店内就餐的邱某等二人请客吃饭,因邱某不同意,张某等人从邱某等二人身上搜取630元现金,因邱某央求,四人返还500元后,将剩余130元用于吃喝。1993年9月16日,张某等四人又来到清水乡一石灰厂,向守夜人缪某索要钱财,因缪某不肯,张某打了一耳光后,从缪某身上搜出一块儿手表及65元现金,后四人将赃款分掉。
后张某逃至浙江省义乌市打工,2011年3月18日,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8岁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搜身、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且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在逃亡期间能自我约束,无新的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