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坟地盗挖骨灰盒勒索家属
2010年12月2日,聂某某伙同聂某,窜至永城市刘河乡杨庄村,将杨某之母的骨灰盒盗走,并在现场留下手机号13*********”,后利用骨灰盒勒索杨某向二人银行账户上汇款现金10000元。同年11月份前后,聂某某、聂某先后窜至永城市太丘乡、条河乡、陈集镇,分别盗窃3个骨灰盒,并留下联系电话,欲敲诈崔某某、贺某某、赵某某各6万元。2010年11月12日上午被崔某某发现,在索要钱财过程中,因崔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聂某某、聂某二人抓获。另据查明,2004年6月份,聂某某在浙江温岭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份,聂某某被浙江省台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刚刚刑满释放几个月。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盗窃他人骨灰盒进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被告人聂某、聂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欲勒索的大部分钱财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