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吧骗黄金项链案
赵某于2011年3月16日,去安徽蚌埠找在看守所服刑时相识并相知的刘某玩耍,酒足饭饱后,赵某、刘某等人相约去迪吧玩耍,赵某以去迪吧撑场面为由,骗走刘某的一条价值一万多元的黄金项链。进入迪吧后,赵某趁人不备携带项链离开,后出卖得款一万余元。
诈骗罪如何认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