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以揽客为幌子抢劫强奸,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叶某、罗某、陈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窜至荔浦县某广场,以招揽旅客为幌子将正在候车的李某某(女)骗上车,后被告人罗某用衣服和帽子蒙住李某某的头部,抢走人民币70余元和一部手机,四人先后将李某某轮奸。同时,被告人叶某还用手机拍下李某某的裸体照片,以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准报案。逃脱后,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逃亡在外,并于2012年2月21日投案自首。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采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
2012年6月1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