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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揽客为幌子抢劫强奸,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以揽客为幌子抢劫强奸,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叶某、罗某、陈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窜至荔浦县某广场,以招揽旅客为幌子将正在候车的李某某(女)骗上车,后被告人罗某用衣服和帽子蒙住李某某的头部,抢走人民币70余元和一部手机,四人先后将李某某轮奸。同时,被告人叶某还用手机拍下李某某的裸体照片,以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准报案。逃脱后,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逃亡在外,并于2012年2月21日投案自首。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采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

2012年6月1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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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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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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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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