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时取暖致大火
2012年1月3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龚某在上网及打“老虎机”后先后五次用螺丝刀撬开店门实施盗窃,其中二次盗窃未遂。1月4日凌晨,被告人龚某在某镇农贸市场行窃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农贸市场一摊位旁的扫把点燃后放在一个盖有油布的摊位旁烤火取暖,盗得10双手套后发现火已将摊位上的油布引燃。在未将火扑灭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逃离现场,导致大火将农贸市场内的建筑及14个摊位货物烧毁,王某、秦某二人烧伤。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放火罪将被告人龚某公诉至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放火罪如何两罪并罚
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中有两次盗窃为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在实施盗窃时因点火取暖引燃油布,在未将火扑灭的情况下逃离现场,放任火灾的发生,造成大量财物被毁、二人受伤,其行为有构成了放火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吉水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