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男子抢劫摩的司机“挣”钱花,如何认定自首
2008年10月7日晚,曾某平与无所事事的曾某华、曾某雄(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摩的司机,弄点钱花。次日,几人来到湖南省嘉禾县普满乡进向阳村的公路踩点。后曾海雄借口出租摩托车,将司机王某骗至选好的地点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曾某平等人用钢管殴打反抗的王某。最终抢走96元和共价值4564元的手机一台及摩托车一辆。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平积极作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