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人员以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物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原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通州营业厅东关营业点经理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一包裹中1部价值3750元的手机用砖块替换,并占为己有。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孙某还伙同快递员马某、宗某先后5次私自将包裹打开,将价值共计3。1万余元的手机、耐克鞋、笔记本电脑用砖块等替换后占为己有,并先后将1080元、3280元货款占为己有。在明知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邢某仍帮助孙某、马某将其中4部手机销赃,收受两人送给的1部价值3575元手机。
检察机关遂以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孙某、马某、宗某、邢某公诉至法院。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某、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人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邢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因此,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宗某有期徒刑各二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悔恨不已,表示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
二中院审查认为,马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012年5月14日,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马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