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利用合成的淫秽信息敲诈勒索,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2011年9月初,陈某1、陈某2、李某等经策划,在湖南长沙购买印有合成领导头像的淫秽照片、写好内容的敲诈信件、和通信录等敲诈勒索资料,该资料涉及的领导主要是江西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高管。2011年9月9日,陈某1开车载陈某2、李某从湖南娄底到江西南昌市,购买400个信封和邮票,由陈某1、陈某2照敲诈勒索资料上的信息将名单和地址填写到敲诈信封上。随后,三人将淫秽照片和敲诈信装进信封贴上邮票后,分别在南昌市、新余市投寄给江西省委领导1名、南昌市有关领导8名、萍乡有关领导15名、九江有关领导49人,每封敲诈信均要求被害人汇款9万元,共计金额657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1、陈某2、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6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判决。
2012年5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1有期徒刑6年,判处陈某2、李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