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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办手机卡转手出卖,诈骗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8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手机卡转手出卖

2010年12月份,80后湖北男子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是电信公司的职员,从网上发布信息,以办手机卡可获取劳务费作为诱饵,骗取20多名被害人的信任。杨某将被害人骗至电信营业厅或联通营业厅,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再以高价卖给他人,使得被害人名下的手机卡被使用产生费用,给被害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5万余元。湖南籍男子被告人胡某,明知杨某出售的手机卡系违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给被害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3。9万余元。2011年1月份,两被告人相继落网。

诈骗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冒用被害人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出售给他人使用,造成被害人电信资费损失5。5万余元,数额较大。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杨某等人冒用多名被害人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仍然隐瞒真相,将收购的手机卡转卖给他人使用,造成被害人电信资费损失13。9万余元,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事实属共同犯罪。查明,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1年9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两人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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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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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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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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