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办手机卡转手出卖
2010年12月份,80后湖北男子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是电信公司的职员,从网上发布信息,以办手机卡可获取劳务费作为诱饵,骗取20多名被害人的信任。杨某将被害人骗至电信营业厅或联通营业厅,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再以高价卖给他人,使得被害人名下的手机卡被使用产生费用,给被害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5万余元。湖南籍男子被告人胡某,明知杨某出售的手机卡系违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给被害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3。9万余元。2011年1月份,两被告人相继落网。
诈骗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冒用被害人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出售给他人使用,造成被害人电信资费损失5。5万余元,数额较大。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杨某等人冒用多名被害人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仍然隐瞒真相,将收购的手机卡转卖给他人使用,造成被害人电信资费损失13。9万余元,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事实属共同犯罪。查明,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1年9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两人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