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恶意拖欠工资落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量刑
40岁的湖南邵阳人邹定友常年在外做生意。2009年2月,邹定友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19栋两层楼房内,雇佣20余名工人开始做服装加工生意。同时还在芦淞市场内租了一个门面进行销售。由于经营不善加上竞争激烈,邹定友的服装加工厂欠下不少外债。2011年12月6日凌晨4时,工人们被吵醒后发现工厂设备和老板都已不翼而飞,于是立刻报警。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发现,邹定友欠下房东3000余元水电费、其合作伙伴部分货款、工人们10余万元工资后,偷偷跑路了。2011年12月12日,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邹定友下发通知,要求其在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可邹定友继续在外藏匿,拒不支付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该案移交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立案侦查。2012年3月1日,芦淞分局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5月8日,本案开庭审理。邹定友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邹定友所欠工资是否为劳动报酬、是否存在能够支付拒不支付、是否存在逃逸行为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2012年5月25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湖南首例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邹定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判令邹定友一次性支付22名工人劳动报酬等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