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合谋侵占多余征地补偿款
2009年8月12日,郴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某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征收土地342.71亩,补偿款为1843.7798万元,而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2010年2月25日,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在该公司委托下与该组签订协议,征收340余亩土地用于部队搬迁项目及民权路用地,征地补偿款共计1185.249万元已全部支付给该组,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该组。2011年1月,该公司又与该组签订一份征地补充协议补充征收建设用地5.72亩,征地补偿款为30.7736万元。2011年初,该组组长廖某到该公司核查未付的征地款,财务账显示尚欠该组征地款489.8791万元,而被告人廖某、出纳黄某发现财务多计算了征地款120余万元,便预谋将此款私吞,并于2011年1月6日以该组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给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将126万元汇入出纳黄某的私人银行账户。1月13日,该公司将126万元征地补偿款汇入被告人黄某的私人银行账户,后被被告人廖某、黄某分赃并各自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廖某、黄某侵占的126万元赃款已全部追回。
共同犯罪的主犯怎么判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黄某利用担任村民小组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占村民集体财产126万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廖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廖某、黄某侵占的126万元全部被追回,未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黄某有期徒刑各十二年,并各处没收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