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犯罪父亲助其逃跑
河南省灵宝市某村村民被告人刘某1和儿子刘某2在一起生活。刘某2于2010年5月20日下午,窜至某村村民刘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刘某的妻子强奸,刘某之妻被强奸后服毒自杀。刘某1得知儿子犯案后,非但没有让儿子去投案自首,反而给儿子钱财并帮助儿子逃跑。后刘某1归案。
窝藏罪是怎么构成的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某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