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不成砸毁财物
2010年10月2日晚上,万年县年仅17岁的被告人方某来到同县上坊乡陈某(另案处理)家里玩,得知陈某在某游戏店赚到了钱还想邀方某一起去砸游戏机店。考虑后,方某同意了陈某的做法,两人便于19时30分许携带砍刀来到了王某的游戏机店,持刀砍坏了6台游戏机,价值共计10260元。半小时后,两人再次来到该游戏机店,威胁店主交纳每月3000元保护费,未得逞。
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某再次与陈某纠集在一起,陈某提议向游戏机店店主李某收取保护费,李某不同意就砸店。后两人又纠集了来陈某家玩的被告人刘某一同前往去和李某谈收保护费之事。三人来到李某的游戏机店后以没有吃饭为由向李某索要每月3000元钱而未得逞。此事并未作罢,决定没面子的陈某纠集了方某、刘某于当晚20时许,携带砍刀对李某的游戏机店进行了打砸,致6台游戏机损害,价值共计15780元。
寻衅滋事罪减轻处罚的情节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以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刘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鉴于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又属本案的从犯,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2日,万年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