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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交警检查开车逃跑,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111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配合交警检查开车逃跑

北京一男青年赵某于2010年2月2日上午,未带驾驶证便开车上路,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一路口处被交警窦某拦下检查,为逃避处罚,赵某驾车欲逃跑,遂将交警窦某刮伤,并向前拖出300多米,致使交警右臂被挫伤。

因涉嫌妨害公务,赵某被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警窦某也向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向其索赔三千余元。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恶劣,不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如何索赔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予采纳。由于被告人赵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2010年8月10日上午,丰台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人民币309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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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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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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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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