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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刮蹭引发纠纷致伤,寻衅滋亊罪的刑罚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烟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辆刮蹭引发纠纷致伤

2009年11月,波某、肖某的车辆与王某某的车辆发生刮蹭,但因赔偿事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2009年12月9日,波某、肖某纠结李某1、余某、董某某、李某2、侯某1、张某、侯某2、李某3、李某4、魏某某、李某5等人尾随在某饭店吃饭吃完饭驾车离开的王某某与闫某某、马某等人,并在西乡县城梅苑路附近砸车伤人,导致马某受轻伤,车辆损失54384元。

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因寻衅滋事最被公诉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波某、侯某1、张某等人均在逃,肖某、董某某、侯某2、魏某某、李某5等人另案处理。

寻衅滋亊罪的刑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争霸,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闫某某,砸毁车辆,致马某轻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亊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4犯罪自首,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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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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