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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被抓,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被抓

2009年2月12日晚21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吴某伙同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宾州镇某网吧将叶某劫持,并威胁其家人拿2000元前来赎人。次日凌晨2点半,叶某的父亲将1500元交给吴某等人后将儿子领走。2009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再次纠集被告人潘某及韦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宾阳县滨州镇某酒店附近将安某劫持,进行威胁殴打搜出一部手机后又逼迫安某的妻子赵某拿3000元赎人。后赵某将筹得的220元拿来后,吴某等人嫌钱太少不予放人,无法再筹得钱的赵某将丈夫被绑之事告知亲朋好友,后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报案。吴某等人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安某被成功解救。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后,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本案第二起犯罪属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可对被告人吴某从重处罚。

2010年6月17日,宾阳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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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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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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