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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故意杀人致两死四伤,犯罪情节恶劣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百色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抢劫故意杀人致两死四伤

被告人闫某某,39岁,黑龙江哈尔滨农民,曾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单位工作。2009年1月20日凌晨,闫某某携带刨锛、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原单位欲盗窃财物。闫某某首先进入单位员工李某宿舍,李某当时不在。

后进入谭某宿舍时惊醒了正在睡觉的谭某,二人发生厮打,闫某某拿刨锛猛击谭某头部,李某听到谭某的呼救声,开灯认出闫某某,闫某某随即拿尖刀猛刺而二人头部,追杀逃出卧室的李某,致使二人当场死亡,并将单位其他宿舍的4人持刀扎伤。闫某某随后逃离现场,当日投案自首。

犯罪情节恶劣怎么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但因其所犯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予以严惩,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

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闫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闫某某死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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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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