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酒后强奸女同学父亲劝其自首,强奸罪如何量刑
15岁的被告人马某某(男)于2009年11月10日晚,在与女同学孟某某等人聚会后,借酒劲向孟某某表白,因孟某某不同意与其交往,马某某遂将同样醉酒的孟某某带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一家旅馆内,将孟某某强奸。次日,孟某某醒来,与马某某理论,却被马某某再次强奸,随后,马某某将孟某某软禁在旅馆内,并再次对其实施奸淫。
2009年11月13日,马某某的父亲找到马某某,并得知儿子的罪行,遂带儿子投案自首。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