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老板钱包
被告人高某是何某开办的一家理发店里的员工。高某于2010年3月30日晚上22时左右,在理发店内工作时,无意中发现老板何某随手将钱包放到理发店内一张椅子上,遂起歹念。高某将何某的钱包盗窃后,用钱包内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7200元钱款,又将钱包放到原处。得款后高某不久便辞职了,并将所窃得的人民币挥霍一空。直到案发后,高某被抓获归案。
犯盗窃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