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作恶多端十余载
1996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先后招募、纠集退伍军人、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岳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组织长期在重庆市主城及周边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在娱乐场所强行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有组织地以暴力为后盾,长期、大规模地进行发放高利贷活动,严重扰乱市场及金融秩序;有组织地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采取跟踪、拍摄、强行侵入住宅等活动,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治安秩序;有组织地聚集上百人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势力,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判刑
2010年2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岳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
一审宣判后,岳村不服,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5月26日,重庆高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岳村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岳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和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岳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岳村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