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客人接受美容院刮痧暴死
2010年2月9日18时左右,蒲某在被告人张某(女)经营的女子美容养生会所接受了颈、肩、背部精油按摩、推按经络、拨气罐,颈椎、肩胛、脊椎部位刮痧等美容保健。做完按摩、刮痧等服务后,前张某去开水房大睡,而蒲某突然出现昏迷状况,其鼻孔、嘴角流血。发现此情况后,被告人张某随即对蒲某以掐人中的方式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将蒲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蒲某患脑血管疾病、冠心病,因脑出血而死亡,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疼痛刺激(如:刮痧)、身体疲劳、药物作用等因素诱发脑出血而导致死亡。
如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由于过于自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至于发生了被害人在接受美容服务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血管病,仍多次在美容会所进行刺激性按摩,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依法确定被告人张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9月15日,丹江口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501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