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犯罪团伙分工用镊子盗窃
200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蒙海文、蒙进安、黄积满、林建范等24人分工合作,多次在贵港市建设中路一带利用医用镊子盗窃路人财物,共作案28起。
2009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蒙进安在贵港市凤凰城某储蓄所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医用镊子偷取行人梁某手机被发现后,梁某与好友蒙某开始抓捕蒙进安,蒙进安的同伙多人过来共同殴打梁某和蒙某,致使梁某和蒙某放弃对蒙进安的抓捕。
团伙犯罪怎样处罚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海文、蒙进安、黄积满、林建范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蒙海文、蒙进安、黄积满、林建范、黄长裕、梁永明、吴神述、郑航、梁友、黄彬、黄建友、杨贵平、黄庚良、梁俭恩、韦某、黄积聪、吴桂平、吴日增、黄利、黄进才、黄锦亮、黄富艺、周若标、黄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蒙海文、蒙进安、黄积满、杨贵平、吴桂平、吴日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黄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2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责令24名被告人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