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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犯罪谋取暴利,涉黑犯罪应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涉黑团伙犯罪谋取暴利

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某纠集了牛某、王某等多名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黄某为首,被告人蔡某、牛某、王某、徐某、曾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在人员上分层管理,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长期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占干股、贩卖毒品等谋取暴利,经查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该组织还在重庆市涪陵区、南岸区等地三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四次实施聚众斗殴。该团伙长期作恶重庆市涪陵区一带,给当地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发展。

2011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黄某等18人涉黑案。

涉黑犯罪应怎么处罚

重庆五中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八项罪名,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5万元,并对其限制减刑;该团伙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死缓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分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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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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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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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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