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在交易时被警方抓获
2011年3月10日16时许, 家住广西都安县澄江乡的被告人黄某携带五小包海洛因,在都安县某中学大门前与吸毒人员韦某进行交易,韦某将100元钱交给黄某后,黄某指着地上一包用五角人民币包裹的东西让韦某捡走,韦某捡起后离开了现场。两人在交易时不知道,公安人员已经在旁边守候了多时,两人成功交易后警方实施了抓捕。两人被当场抓获,经检测,黄某身上的三小包用塑料包裹的物品及韦某手中的两小包用纸币包裹的物品中均检出了海洛因。
2011年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贩卖毒品罪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因被公安人员及时抓获而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都安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