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野生动物被查获
家住江西崇仁县某村的村民陈某,靠收购野兔、野鸡等各种野味高价出售为生。2010年4月29日晚,虽然知道收购山牛冒的风险大,陈某仍以1200元的价格从一个青年手中购买了已经有点发臭的山牛(学名水鹿)。次日凌晨,陈某驾车载着收购的野味,准备去出售的路上,碰到民警执勤,因害怕被查出,陈某驾车欲闯过,遭民警追赶后,陈某弃车逃跑,车上山牛被查获,陈某后来于2011年6月份归案。据悉,被查获的山牛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稀野生动物。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水鹿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