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
1、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2、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3、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依据
1、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法院解释》第257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
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