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坐台小姐后又实施强奸
被告人闫某曾因抢劫入狱,刑满释放后闫某不思悔改,勾结被告人周某经过商议后,密谋对坐台小姐实施抢劫。两人于2009年7月6日凌晨,跟踪刚下班的歌舞厅服务员被害人贾某(女),并在路口处用仿真手枪将其挟持至车上,在抢劫了贾某身上的财物后,两人又将其强奸。案发后,两人归案。
犯数罪怎么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闫某、周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抢劫过程中还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抢劫罪一并惩处。
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闫某和周某有期徒刑18年、17年,均剥夺政治权利3年,各处罚金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