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与女友盗窃公司财物
被告人庄启明为北京新创四方电子有限公仓库保管员。2008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庄启明,从自己下班之前特意未关的窗户里进入公司11号仓库,盗窃各种型号漆包线12轴,在围墙边,扔给女友倪晓菲。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7.15元。
共同犯罪主犯如何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启明、倪晓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庄启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倪晓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庄启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倪晓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