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就职公司酒水
被告人白某和被告人韩某1、韩某2都是北京渔公渔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国展分公司的酒水员,三人借工作之余,打起了公司内的名烟名酒的主意。三人经过事先预谋,于2009年8月3日,趁人不备盗窃了公司库房内储存的价值1。6万余元的24瓶茅台酒和价值2300余元的6条中华牌香烟。得手后,三人销赃后将赃款分赃。事发后,三人被抓获。
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韩某1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韩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白某退赔190元,白某、韩某1、韩某2退赔2万余元发还受害单位。一审法院判决后,韩某1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1伙同白某、韩某2,利用白某作为单位酒水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白某、韩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韩某1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